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实施电子注册证书工作取得初步进展
今年8月1日起,一级注册建筑师电子注册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启用,北京、上海、浙江等19个省市启用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截至目前,全国3.4万名一级注册建筑师的电子注册证书已全部在注册系统内生成;已有14.3万人次申领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占19个省市一级建造师总人数的27.67%……这组扎实的数据,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实施电子注册证书,提升注册服务的标准化、电子化水平的有力证明。
一直以来,注册证书使用不便成为注册执业人员的困扰。在今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推行的10个群众反映强烈、关注度高的“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重点项目中,实施电子注册证书项目是其中之一。为此,建筑市场监管司制订了一级注册建筑师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具体实施方案,积极为工程技术人员执业提供便利。
如何申领电子注册证书?怎样使用电子注册证书?建筑市场监管司会同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专门编制发布电子注册证书使用手册,详细说明了电子注册证书的使用方式、条件、要求和法律效力等内容,并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等官网上对外公布。
相关负责人表示,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和中国建造师网中,增加了扫码查询功能,方便社会公众扫描电子证书二维码查询、核实有关信息。人员注册系统也实现了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务服务门户数据对接,通过不断加强对注册系统的联调联试,确保注册系统运行稳定和安全。
注册证书从纸质阶段逐步发展到电子阶段,需要做好衔接和转型。为保证企业经营和注册人员执业活动平稳有序,专门设立了过渡期,过渡期内电子注册证书和纸质注册证书并存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证书办理实现零等候、零费用、零跑腿,全国3.4万名一级注册建筑师和19个省(市、区)51.6万名一级建造师可随时随地申请并使用电子注册证书。”如今,实施电子注册证书的成效越发显现,相关负责人补充道,“通过扫码查询,监管部门、用人企业和社会公众就可以清楚地了解注册人员的相关信息,促进了信息全社会共享和全过程透明。”
为群众办实事,需要在“实”字上持续下功夫,让群众持续满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于今年年底前在剩余的12个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启用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同时研究增加扫码办理、延续注册等新功能,展示个人注册轨迹、不良行为等信息,丰富电子注册证书内容,更好满足社会公众需求。“在电子注册证书办理、使用过程中产生了一些典型案例,我们也将及时进行总结与推广,让注册执业人员更直观了解电子注册证书的便利性,增强获得感。”相关负责人说。
摘自 《中国建设报》 2021.09.10 流苏
延伸阅读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下发《关于在部分地区启用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
自2021年8月1日起,在15个省(区、市)启用一级建造师电子证书,并开展延续注册工作。
小编提醒您注意2个重要的时间节点:
1、新增15个省(区、市)的一级建造师,自2022年1月1日起,有效期届满且未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注册专业失效。
2、上一批4个地区的一级建造师,自2021年8月1日起,注册专业有效期届满且未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其注册专业失效。
新增:河北、黑龙江、江苏、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广东、重庆、四川、云南、陕西、青海、新疆等15个省(区、市)。
上一批:北京、上海、浙江、海南等4个地区(住建部通知:开展一级建造师延续注册!6月30日前主动申请延期,否则将失效!)
1.注册单位所在地为河北等15个省(区、市)的一级建造师:
其注册专业有效期已过期的,应于2021年12月31日前提出延续注册申请。
注册专业仍在有效期内的,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注册申请。
注册专业有效期届满且未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注册专业失效。
2.前期开展试点的北京等4个省(市)的一级建造师:
提出延续注册申请截止时间延长至2021年7月31日(注:此前的文件要求是2021年6月30日前,本次文件延长了1个月)。
注册专业有效期届满且未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自2021年8月1日起注册专业失效。
3.申请延续注册的,应达到继续教育要求,并对本人完成继续教育情况作出承诺。
自2021年8月1日起,在河北等15个省(区、市)启用一级建造师电子证书,电子证书式样按照《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标准执行。
自2021年8月1日起,河北等15个省(区、市)及前期开展试点的北京等4个省(市)准予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延续注册的,不再发放纸质注册证书或加贴防伪贴。
聘用单位基本信息修改的,不再加贴防伪贴。
因纸质注册证书遗失、污损或个人信息修改等需重新发放注册证书的,不再补发或更换纸质注册证书。
自2022年1月1日起,上述省(区、市)统一使用电子证书,纸质注册证书作废。
原文如下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
在部分地区启用一级建造师
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中央企业:
为扎实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深入推进建筑业“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规范化、便利化水平,我部决定在前期北京、上海、浙江、海南等4个省(市)(住建部通知:开展一级建造师延续注册!6月30日前主动申请延期,否则将失效!)开展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以下简称电子证书)试点的基础上,再选取部分地区启用电子证书,并开展延续注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河北、黑龙江、江苏、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广东、重庆、四川、云南、陕西、青海、新疆等15个省(区、市)。
二、工作内容
(一)启用电子证书。
1.自2021年8月1日起,在河北等15个省(区、市)启用一级建造师电子证书(具体示例及说明见附件1),电子证书式样按照《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标准执行(具体式样见附件2)。
2.自2021年8月1日起,河北等15个省(区、市)及前期开展试点的北京等4个省(市)准予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延续注册的,不再发放纸质注册证书或加贴防伪贴;聘用单位基本信息修改的,不再加贴防伪贴;因纸质注册证书遗失、污损或个人信息修改等需重新发放注册证书的,不再补发或更换纸质注册证书。自2022年1月1日起,上述省(区、市)统一使用电子证书,纸质注册证书作废。
3.各省(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创新监管模式,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快实现电子证书在招标投标、审批许可、项目管理、行业监管等环节的应用。
(二)开展延续注册。
1.注册单位所在地为河北等15个省(区、市)的一级建造师,其注册专业有效期已过期的,应于2021年12月31日前提出延续注册申请;注册专业仍在有效期内的,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注册申请;注册专业有效期届满且未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注册专业失效。
2.前期开展试点的北京等4个省(市)的一级建造师,提出延续注册申请截止时间延长至2021年7月31日;注册专业有效期届满且未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自2021年8月1日起注册专业失效。
3.申请延续注册的,应达到继续教育要求,并对本人完成继续教育情况作出承诺。
4.准予延续注册的注册专业,其注册专业有效期从准予延续注册之日起计算。准予延续注册之日距65周岁不满3年的,有效期截至65周岁当日。
三、电子证书有关使用要求
(一)一级建造师应妥善保管本人的国家政务服务平台账号,因本人保管不善造成账号信息泄露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二)一级建造师可登录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务服务门户,查看和下载电子证书,具体操作流程可查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电子证照使用手册》。查看和下载电子证书时,本人应确认该证书的使用时限。电子证书使用时限为180天,但注册专业有效期或建造师距65周岁不满180天的,使用时限截止日期以注册专业有效期截止日期或建造师满65周岁当日为准。超出使用时限的电子证书无效,需重新下载电子证书并再次确认使用时限。
(三)一级建造师打印电子证书后,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未手写签名或与签名图像笔迹不一致的,该电子证书无效。
(四)有关单位和个人可通过“中国建造师网”微信公众号扫描电子证书上的二维码,查询一级建造师注册信息。
(五)电子证书与纸质注册证书的聘用单位信息、个人基本信息、注册编号、注册专业有效期等不一致的,以电子证书信息为准。电子证书信息发生变更的,需登录政务平台重新下载。
附件:1.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示例及说明
2.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式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1年6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附件1
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示例及说明
附件2
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式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