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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发文:劳务资质备案,技术负责人、50名技术工人缺一不可!!
作者:admin / 2021-08-14 11:55 / 浏览次数: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

(建市〔2014〕159号)

企业资产

(1)净资产200万元以上。

(2)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企业主要人员

(1)技术负责人具有工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高级工以上资格

(2)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

(3)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技术工人不少于5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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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建筑业

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有关事项的

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工作的通知》(粤建许函〔2021〕628号)精神,做好我市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通过广东建设信息网(http://www.gdcic.net)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提交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申请,如实填写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等信息生成申请表,上传法定代表人声明和营业执照。
二、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应满足以下要求: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高级工以上资格,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技术工人不少于50人,企业提交备案申请前1个月或当月已为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缴纳社会保险(须包含基本养老保险)
三、我局在收到企业申请的1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同意备案的核发同意备案通知书并颁发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电子证书,不同意备案的,核发不同意备案通知书并一次性告知理由。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电子证书,纳入省电子证照系统统一管理,有关电子证书的样式和使用管理要求,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备案)电子证书的通知》执行。
四、企业以审批制取得的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也可在注销原施工劳务资质证书后提出备案申请换发电子证书。
五、以审批制、备案证取得的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证书发生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等信息变化的,我局不再办理变更手续,企业可通过备案申请重新领取电子证书。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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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

备案办理指南

         企业自行登陆广西建筑市场监管云平台(简称“桂建云”)http://gxjzsc--caihcloud--com.proxy.guilin.gov.cn/进行企业注册认证,认证完成后填写企业信息并上传相关扫描件。详情如下:
        (一)事项名称:“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
        (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三)材料清单:
       1.企业营业执照;
       2.技术负责人(须具有工程序列中及以上职称或高级工以上资格)职称证书、社保证明;
       3.技术工人(经考核或培训合格且不少于50名)的技术证书、社保证明。
        (四)办理结果:完成备案手续,核发“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证书。
         办理地点:桂林市临桂区青莲路8号建设大厦南楼1907办公室
         承办人:蒋海宏、邓小丰、廖超凡;
         联系电话:0773-2809621、0773-28147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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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

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实行备案制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审批局,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要求,现就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实行备案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备案手续。原承担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审批职责的县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审批局,不办理备案手续。
      二、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尽快制定公布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的办事指南,并在省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调整事项实施清单和相关内容。
      三、备案企业应提交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等信息的材料,并承诺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在住房城乡建设部新资质标准出台前,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应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标准规定,新标准出台后从其规定。
      四、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纳入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事项,实行全程网办。可通过省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或相关信息平台共享获取的信息,不再要求企业提供。
五、对通过备案制取得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管核查。对弄虚作假骗取资质的企业,依法撤销其资质,并按有关规定处罚。
六、通过备案制取得的施工劳务资质证书与通过审批制取得的施工劳务资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通过审批制取得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可继续使用原资质证书,不需再备案换发资质证书,待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90天内可向公司注册地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报备案换发证书
七、开展建筑专业作业企业试点的成都、泸州、绵阳、内江、巴中等五市的企业,可以继续按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建筑专业作业企业试点工作的通知》(川建行规〔2019〕7号)规定申报办理建筑专业作业企业,也可以按本通知规定备案办理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
八、2021年7月1日零时前已在资质审批系统提交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申请的,各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审批局应继续受理,按规定审批。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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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建筑业企业

施工劳务资质实行备案制有关事项

的通知

合建审〔2021〕39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安徽省住建厅关于做好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提示函》(建市函〔2021〕624号)和《关于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实行备案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函〔2021〕777号)要求,我市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实行备案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批准浙江、安徽、陕西3省开展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函》(建市函〔2016〕75号)和《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建市函〔2016〕902号)文件精神,自试点工作开始之日起,取消建筑劳务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建筑劳务资质列入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违法分包打击范围。在全省范围内从事建筑劳务作业的企业不需要提供施工劳务资质;持有营业执照的劳务作业企业即可承接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的劳务分包作业。
(二)对注册地址在本市从事建筑劳务的企业,确因承揽工程需要,可以在本市以备案制方式取得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
二、备案机关
合肥市城乡建设局
三、备案流程
我市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实行电子化申报。申请企业登录合肥市工程建设云,使用企业法人账号登录,(登录网站:http://223.244.92.80:19031/asite/cloud/index.jsp)选择路径为合肥工程建设云—资质审批[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劳务资质备案,按照系统提示填报相关信息后直接在线提交申请,对符合备案要求的企业,系统立即自动给与备案,核发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电子证书。
四、注意事项
(一)企业备案信息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等信息材料,并承诺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在住房城乡建设部新的资质管理规定出台前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应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 号)中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标准规定,新标准出台后从其规定。
(二)通过备案制取得的施工劳务资质证书与通过审批制取得的施工劳务资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通过审批制取得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可继续使用原资质证书,不需再备案换发资质证书。
(三)通过备案制取得施工劳务资质证书的企业,按相关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承接施工劳务分包作业。
(四)在新的资质管理规定和标准出台前,通过备案制取得劳务资质且仅有劳务资质的企业,暂不受理其增项等业务。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21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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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贯彻

落实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

有关工作的通知

六建市函〔2021〕704号

各县区住建局、市住建局开发区分局,各建筑业企业: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安徽省住建厅《关于做好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提示函》(建市函〔2021〕624号)和《关于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实行备案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函2021〕777号)等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材料
企业应提供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等信息材料。企业填报的相关信息应与上传资料内容一致,并承诺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在住房城乡建设部新资质标准出台前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应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施工劳务资质标准规定,新标准出台后从其规定。
二、有关要求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我市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实行备案制。备案流程及办事指南详见附件《六安市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指南》。
(二)通过备案制取得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按相关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承接施工劳务作业。
(三)企业原有施工劳务资质证书继续有效,无需再次办理备案。在新的资质管理规定和标准出台前,通过备案制取得施工劳务资质且仅有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暂不受理其增项等业务。
(四)各县区住建局要加强对施工劳务企业监管,规范劳务作业市场行为。已备案的施工劳务企业情况,请各县区住建局明确专人申请管理权限,并于2021年10月10日前将权限申请报市住建局建筑市场管理科。
咨询电话:0564-3378109、3953680
附件:六安市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指南         
 
 
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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