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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资质到期提出延续申请,多家企业公示不同意!注意:仅"取消资质"的证书,统一延期至2022年12月31日!
作者:admin / 2021-08-14 11:55 /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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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市部分企业资质统一延期

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2021年7月1日起,本市按照国家及住建部文件要求,停止受理工程勘察丙级、设计丙级和丁级、施工三级、监理丙级等资质申请(以下简称“取消资质”)。目前上述资质即将到期,现将资质有效期继续做统一延续,具体通知如下:

一、由本市核发的仅含 “取消资质”的,且有效期于2021年12月31日(含)至2022年12月30日(含)届满的资质证书,统一延期至2022年12月31日。

二、上述“取消资质”有效期将在本市建管平台自动延期,在此期间内,不影响企业使用该资质开展各项业务。企业可通过法人一证通登陆“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http://zjw.sh.gov.cn),重新领证

三、其他资质仍按本市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在有效期届满前,尽早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未提出延续申请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到期将自动失效。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

2021年12月21日

 

住建部在12月17日发布关于《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我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1年12月31日至2022年12月30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2年12月31日。

 

难道指的是所有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等级的资质都是统一延续到2022年12月31日?当然不是的。

 

文件里有一句话: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延续有关政策由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也就是住建厅审批的资质(含审批权下放的建筑业总包/专包一级,设计、勘察、监理甲级资质等),都是由省住建厅(市建委)确定的。

 

虽然在住建部发布资质延续文件之前,就有四川、福建、北京、河南、浙江等十几个省/市的住建厅(住建委)发布了关于资质统一延续文件。但是,上海市在2021年11月3日就发布了一则关于请持有本市试点下放审批权限资质有效期届满前尽早提出延续申请的通知》(重磅:企业在有效期届满前,尽快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未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到期将自动失效)文件指出:试点下放范围内的资质证书已统一换发本市电子资质证书,并纳入本市企业资质统一管理。按照本市建筑工程企业资质管理有关规定,请相关企业在有效期届满前,尽快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未提出延续申请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到期将自动失效。也就是上海市审批权下放的企业资质到期是需要正常延续的。

 

当然了这个文件是在住建部发布《关于建设工程 企业资质统一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之前的,但是就在住建部发布企业资质延续文件后,小编查看了一下上海市关于企业资质延续申报的企业,还真有不少建筑企业提出延续申请,但是也有企业申请不通过的:

 
 
 
 

政策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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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请持有本市试点下放审批权限

资质有效期届满前尽早提出延续

申请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654号)及《关于本市开展部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沪建建管〔2020〕798号),现将试点下放范围内的资质证书延期工作通知如下:

一、试点下放范围内的资质证书已统一换发本市电子资质证书,并纳入本市企业资质统一管理。按照本市建筑工程企业资质管理有关规定,请相关企业在有效期届满前,尽快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未提出延续申请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到期将自动失效。

二、具体路径:访问上海市住建委官网首页(http://zjw.sh.gov.cn)→我要办→建设管理服务→企业→电子版《诚信手册》企业版(输入法人一证通密码登录),选择企业类办事→本市企业资质申请(按需求选择相应资质类别申请)。

三、咨询电话:962683。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

2021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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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关于本市开展部批建设工程企业

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

沪建建管〔2020〕798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建办市〔2020〕654号),为进一步放宽建筑市场准入限制,优化审批服务,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决定在本市开展部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下放范围

自2021年1月1日至6月30日,除最高等级资质(综合资质、特级资质)和需跨部门审批的资质外,本市将受理和审批原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的其他资质事项(包括重组、合并、分立)(详见附件)。

二、审批方式和资质标准

试点下放范围内的资质,其审批方式不变。新资质标准出台前,按现行资质标准进行审批。

三、证书形式

试点资质经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审批后,按本市审批资质电子版证书编码规则,发放电子证书。在试点下放范围内的资质证书,如涉及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企业信息变更需要换证的,将统一换发本市电子证书。

四、申报路径

申请单位可登录上海市人民政府一网通办(http://www.shanghai.gov.cn/)--首页--法人办事--资质认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许可栏目,查询办事指南及申请资质许可事 项。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将进行随机抽查,发现企业承诺内 容存在弄虚作假情形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六、诚信管理

企业如存在不实承诺或违反承诺的行为,市住房城乡建设 管理委应当将其记入企业和相关责任人的诚信档案,相关信息 列入企业不良信用信息。

七、实施时期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试点下放审批权限的资质类别

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
试点下放审批权限的资质类别
一、勘察资质
岩土工程、岩土工程勘察(分项)、岩土工程设计(分项)、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分项)、水文地质勘察、工程测量专业甲级资质。
二、设计资质
(一)建筑、市政、煤炭、化工石化医药、石油天然气(海洋石油)、电力、冶金、军工、机械、商物粮、核工业、轻纺、 建材、农林行业及专业设计甲级资质。
(二)建筑工程事务所资质。
(三)工程设计专项甲级资质。
三、施工资质
(一)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金工程、石油化工工程、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二)桥梁工程、隧道工程、核工程、海洋石油工程、输变电工程、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四、监理资质
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炼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机电安装工程、通信工程监理专业甲级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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